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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迴轉金兌換使用說明
一、

可兌換期限 "會員迴轉金採月結統計,自94年9月1日起會員迴轉金實施兌換期間限制,可兌 換期限為十八個月,逐月扣抵、逾期失效。94年9月1日前所累積之迴轉金,起算期一律以94年9月1日計

計算範例 :

9 4 

9 5 

9 6 

消費月

前期統計

 九月

十月

一月

六月

十一月

三月

計算月

前期統計

10/15

11/15

2/15

7/15

12/15

4/15

迴轉金

220

轉入 94/9 

 轉入220 +

當月20

20

40

50

20

60

 例一:假設A先生於9 4 年~9 6 年陸續有消費,迴轉金紀錄如上表,而A先生於9 5 年7月16日兌換迴轉金 300元,則95年6月迴轉金餘額為 50元,累積至9 6 年 3 月份仍有 130 元( 50 +20+60= 130 )的有效迴轉金。

例二:同上例迴轉金紀錄,若A先生於9 6 年3月底前皆未使用任何迴轉金,則至9 6 年4月15日總計有效迴轉金為 190 元(20+40+50+20+60= 190 ),其中9 4 年 9 月累積所得的 220+20 元迴轉金,因已超過十八個月有效期限而取消使用權限。即 94年 9月份前所累積之迴轉金使用期限為94/10/15~ 96/4/15 。

二、 可使用方式及期限:
  • 會員迴轉金累積滿100元以上,方可兌換使用(最小以百元為單位)。
  • 迴轉金兌換折抵方式:
    • (1)門市直接折抵:民國101年1月12日起,至順發門市消費時配合密碼,即可直接折抵會員迴轉金。
  • 網路兌換列印:
    • (1)兌換完成後即可自行列印,或至順發門市補列印;使用期限一個月。
    • (2)採用A4紙張直式列印,每張可列印3張會員迴轉金。
  • 迴轉金於每月4~6日計算中,無法進行兌換作業,若兌換成功但未使用者,可以執行補印作業。
三、 使用規則
1.僅限於順發使用,不得與其他券別併同使用。
2.不得折換現金或償付債務及擔保之用。
3.換取等同金額之商品,但以不找零為限。